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学校校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各部门、各学院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做到公开程序规范、信息内容准确。
第五条 学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职责。学校各单位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的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如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信息获取方式,以及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工会、团委、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对外合作交流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研究生部、课程中心、信息中心、后勤集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三)检查督促各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四)研究信息公开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项;
(二)按规定要求组织编订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管理和维护由学校统一发布和公开的信息;
(四)协调处理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建设和维护信息公开网站,并在网站设置意见箱,听取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七)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八)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政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为兼职信息员。各单位承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并及时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对本单位拟公开的学校信息递交学校保密委审查;
(三)编制本单位年度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四)受理、答复本学校师生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答复本学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学校其他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六)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保密委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时反馈至信息拟公开单位。学校保密委无法审查的信息,应报上级保密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纪检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
(二)定期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检查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三种属性。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部2014年7月公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要求公开的包括基本信息、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人事师资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风建设信息、学位学科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其他信息等10大类50条公开信息;
(二)国家、省、市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依法公开的信息;
(三)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校内师生及校外公民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的信息。
第十八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审议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明显将引起混乱、不公或者妨碍管理目的实现的信息;
(六)在学校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属于教师、科研人员或者学校的知识产权,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学校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七)在学校为一方当事人时,根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应当保密的合同本身的内容和相互提供的与订立、履行合同有关的信息,以及在不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中作出的裁决书和双方交换的证据材料,但各方当事人均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网以及各单位子网站;
(二)学校校报、年报、会议纪要、普发性文件、简报等;
(三)规章制度、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OA公告、电子屏、触摸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
(七)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开通的官方微博、微信;
(九)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室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单位应当自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归属分为本学校师生及校外社会公众两类。
第二十三条 本学校师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直接向信息所属单位申请公开,由信息所属单位做出答复。无法答复的,受理单位可以报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本学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或其他组织等社会公众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限期提出具体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做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时,应填写《昆明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学校各单位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相关单位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要求提供信息的单位予以更正,该单位认为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云南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如申请人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学校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全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纳入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三十条 公民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内设纪检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检部门查实后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已经移交学校档案馆或上级档案工作机构的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各单位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学校信息的,应当将该信息的公开情况书面告知学校档案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昆明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校发〔2015〕16号)同时废止。